全国人大代表提案: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应入刑 | |
来源:[工程技术发展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5-29 13:58:36 | |
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刚刚,全国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提案!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调查显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因是多样的,但故意隐瞒重大隐患或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是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孙景南建议,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只有行政处罚规定,且罚款数额也不高,法律追究力度明显不足,几乎起不到对违法人员的震慑作用。”孙景南经过调研认为,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应当是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抓手。 孙景南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设一条新罪名,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罪”: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不单独设立罪名,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解释角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如果因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会使很多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发生。”孙景南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性质,把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以违法情节是否恶劣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保护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0年不发生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提案不是空穴来风,在之前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中,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尚勇透露,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颁布出台。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 哪些可能属于事前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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