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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提案: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应入刑
来源:[工程技术发展中心] | 发布时间:2020-05-29 13:58:36

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刚刚,全国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提案!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调查显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因是多样的,但故意隐瞒重大隐患或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是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孙景南建议,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只有行政处罚规定,且罚款数额也不高,法律追究力度明显不足,几乎起不到对违法人员的震慑作用。”孙景南经过调研认为,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应当是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抓手。


孙景南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设一条新罪名,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罪”: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不单独设立罪名,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解释角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如果因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会使很多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发生。”孙景南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性质,把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以违法情节是否恶劣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保护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0年不发生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提案不是空穴来风,在之前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中,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尚勇透露,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颁布出台。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


哪些可能属于事前严重违法行为?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7、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但做出虚假安全评价的,一定是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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